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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