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乙○○
甲○○被告洪劇右上訴人等因反訴被告誣告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九號刑事判決正本,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九號刑事判決正本主文欄所載「上訴理由」,應更正為「上訴駁回」。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本件上開判決正本主文欄,將原本主文所載「上訴駁回」,誤寫為「上訴理由」,顯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法官池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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