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一七號
聲請人 簡廷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珮菁 │新店農會安康分部│九十年三月十日│叁萬壹仟玖佰元│AK二0一八八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