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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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23號聲明人 黃美慧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立福 之女,被繼承人黃立福係於民國98年10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101年3月21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雖未能依法定期限拋棄繼承權,仍得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陳報,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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