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05號聲請人 阮竹玲 相對人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9,278元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調解結果係不成立,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