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志銘受刑人即被告許朝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徐志銘因受刑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許朝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728號、1072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3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影本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被告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通知、執行送達暨拘提均業已就具保人及被告之住所為合法通知、送達暨拘提,及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晉結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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