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告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