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晉廷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 律師( 法扶 律師)
劉哲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晉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賴晉廷因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以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判決在案,該案判決經本院囑託監所後,於110年3月22日由監所送達與被告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0年4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對於前開判決之認定,上訴人即被告賴晉廷細譯其理由,尚難甘服,爰依法於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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