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明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明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明和(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1至18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就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則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選擇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而言,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而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分別定有上訴期間、上訴程式等明文,併促使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就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41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未敘明理由,上訴並非合法,再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附表編號4、5所示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69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796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附表編號6至9所示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01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748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60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6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再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56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以程序駁回受刑人之上訴;是就附表編號3至10、13所示罪刑之確定判決及日期即為第一審判決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之時確定(詳如附表編號3至10、13「確定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欄所示),此有上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至80、89至96、169、183、187頁),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1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6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3頁)。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10至13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附表編號6、7、14至18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竊盜案件、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為偽造文書案件、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詐欺案件,且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7年3月間至同年9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其中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為同日、附表編號4至5犯罪日期為同日、附表編號11、12犯罪日期為同日、附表編號7、8犯罪日期亦有所重疊),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9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7、10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9月(2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3日、97年9月7日97年8月23日、97年9月7日97年3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167、3292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167、3292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3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088號97年度訴字第2088號97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8日97年12月8日97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088號97年度訴字第2088號97年度訴字第1505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29日97年12月29日97年10月2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0號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292號」,應更正如上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45號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日期等誤載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97號、98年2月26日」,應更正如上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2日97年7月12日97年7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722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722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05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69號97年度訴字第1869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97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69號97年度訴字第1869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確定日期97年11月19日97年11月19日97年12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82號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4、5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日期等誤載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96號、98年2月2日」,應更正如上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78號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6至9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日期等誤載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8號、97年12月22日」,應更正如上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3月(5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6日、97年9月8日97年8月26日(2次)、97年8月27日(2次)、97年9月8日97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0514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0514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05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97年度訴字第2001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1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78號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6至9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日期等誤載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8號、97年12月22日」,應更正如上⑷聲請書附表編號8、9得否易科罰金欄誤載為「否」,應更正如上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4日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7482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4460號97年度訴字第1868號97年度訴字第1868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4460號97年度訴字第1868號97年度訴字第1868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10日98年2月18日98年2月18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新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8210號⑵聲請書附表編號10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日期等誤載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98年5月14日」,應更正如上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23號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3日97年8月20日97年5月底6月初某日上午11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1793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17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56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18日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56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確定日期98年2月3日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660號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13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日期等誤載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8號、98年4月13日」,應更正如上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77號(另刑前強制工作3年)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15犯罪日期誤載為「97年5月底6月初某日上午10時許」,應更正如上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7日97年6月28日97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1793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1793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17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98年度上易字第308號確定日期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⑴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第77號(另刑前強制工作3年)⑵除編號10外,其餘編號1至18曾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⑶聲請書附表編號17犯罪日期誤載為「97年6月29日」,應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