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新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新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新慶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均相近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新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有期徒刑4月,併│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科罰金新臺幣2000│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刑如│0元,有期徒刑如│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易服勞役,均以新│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5年09月14日│105年10月09日至│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速│檢察署105年度速│檢察署105年度速│││偵字第5687號│偵字第6228號│偵字第627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豐交簡字│105年度豐交簡字│105年度豐交簡字││實││第1043號│第1081號│第1106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6日│105年11月0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2月05日│├──┴────┼────────┼────────┼────────┤│是否為得易服社│是│是│是││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860號(編│字第18118號(編│字第122號│││號1、2應執行有│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