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智弘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6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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