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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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煇古秋美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5萬4,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30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黃俞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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