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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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盧寶琴 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2,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