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進良 被告 許志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