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乙○○
戊○○己○○丁○○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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