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41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債務人徐妍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9,361元,及自民國9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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