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8月20日│208,000元│62871│0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田││││-5││││蒲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