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反職役職責罪已裁定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所處之刑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反職役職責罪已裁定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