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允諾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允諾為祥順石材有限公司之司機,於民國
104年12月29日13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途經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未注意右後方來車,貿然向右偏駛,適方 枝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沿同向右後方至該處,煞避不及,機車左側車身與小貨車右側車身碰撞,因而右側膝部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右踝挫傷及擦傷,因認曾允諾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方枝葉提告曾允諾,公訴意旨認曾允諾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方枝葉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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