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貞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102年度審易字第552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3月26日102年度審易字第552號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有部分犯行已逾追訴權時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