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德昌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幹你娘機掰、欠人幹、你回去給人幹」等語辱罵告訴人蘇一真,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303號卷),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楊淑儀法官蔡牧玨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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