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6號再審原告 歐陽俊仁 即 歐陽麗仁
歐陽華齡 歐陽家盛 歐陽子貢 歐陽秀齡 歐陽桂齡 歐陽美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準此,因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4,250元,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一審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
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