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 鄭黎蓁 被告 薛柳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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