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盧淑純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 盧商輅
盧春清 盧朱淋 盧朱輝 盧朱門 盧淑美 黃秀碧 盧詠之 盧以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82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