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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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吳天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富仁 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1,02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3,600元×188.3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6/15=2,531,0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