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8年1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甲○○清償債務,惟
查,被告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已
於96年8月22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