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乙○○
己○○○
0樓
丁○○
戊○○
丙○○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
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87,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