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 陳煌庭 被上訴人鎰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淼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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