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張秀珠 被告 侯正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094號,嗣改為
101年度交簡字第49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