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7號
原告 姜淑萍
被告 林如婷
上列被告林如婷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經原告姜淑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7號
原告 姜淑萍
被告 林如婷
上列被告林如婷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經原告姜淑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