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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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童月卿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嘉鴻

西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1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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