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82號
原 告 金慶世賢 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卿
原告與被告 吳旻庭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有下開事項應補正,爰裁
定如下: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請於裁定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二、另查,原告起訴主張係依原告社區規約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
,然起訴狀未提出社區規約,請於裁定後3日內補正完整規
約1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