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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