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案由欄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法矯字第○九一○○一三○三二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