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徐瑞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秦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即108年度上易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4號第一審(下稱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795元,惟其原任職之哈比旅行社業已結束營業,自民國106年11月間起即無收入,且名下無任何財產,並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哈比旅行社商業登記資料、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銀行帳戶及餘額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3頁),堪信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聲請人持相對人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而截至107年1月13日止帳款尚餘1,026,794元之本息未為清償,而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請求聲請人返還上開金額等語。原審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其將提出新證據方法,並傳喚證人 呂經邦 到庭作證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號案卷查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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