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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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之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如未繳納裁判費,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起訴不合程式,經裁定補正而不補正,則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送達於原告,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