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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