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695號債權人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峻呈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峻呈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