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美玲 即皇典電器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後│97年10月31日│45,000元│AA0000000│││││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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