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收益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仕泮 法定代理人 王興福 原告 王年樂 被告祭祀公業 王仕甲 法定代理人 王興鐘 被告祭祀公業 王克師 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 被告 曾長明
曹戊辰 游象敬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王仕甲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收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8,480元,尚應繳納7,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