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762號債權人 王渝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淑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何淑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