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榮 被告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原告於103年6月5日前先行具狀至本院表明下列事項之意見或調查證據之方法:
㈠原告有無依據應收帳款融資契約書第10條第3項之約定,指示
奐鼎公司提出以書面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之證明?㈡原告有無向奐鼎公司確認有無將應收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以
書面通知被告?㈢請提出原告與奐鼎公司100年間原始之應收帳款融資契約書。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