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758號債權人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陳劭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劭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慶儀)。
二、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陳劭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