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信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峻宇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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