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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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古兆柱 債務人 宋念瑜
宋約翰 宋千秋 宋承儒 債務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宋金興
一、債務人宋約翰、宋千秋、宋承儒等三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 宋徐春花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宋念瑜、宋金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