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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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糸爭讓渡書之當事人為 洪錦雪 ),如欲代理債權人洪錦雪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並請提出記載正確案號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