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宇日營造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宇日營造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查報並經本院覆核乙○○之居留證影本資料,因債務人乙○○(兼宇日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出境至今未為入境,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