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杜成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光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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