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3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昌駿

被告 蔡家宏蔡幃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08元,及其中新臺幣37,994元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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