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陳德昌 即豐勝企業社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17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